小伙无证驾驶借来的摩托车,在与同事和女友饮酒后,不慎撞上路边花台不治身亡。小伙的父母将摩托车主和同行的女友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彭州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判决死者宿光对损害结果负主要责任,车主郑林及女友池丽各承担20%和10%的责任,分别向死者家属赔偿9.9万元和4.9万元。
今年4月14日,家住彭州的宿光在饮酒后向朋友郑林借来摩托车,并于晚上11点骑车载其女友池丽到某烧烤店吃烧烤,在店内遇到同事张亮与余壮等人聚餐,便加入其中。期间,几人喝了十几瓶啤酒,张亮与余壮见宿光喝了不少酒,便劝阻其等会儿回家不要再驾驶摩托车,于是将车钥匙交给池丽。不料,池丽又将钥匙交还给了宿光。
用餐完毕后已近深夜,张亮等人先行离开,宿光独自一人骑着摩托车去兜风,行驶中与路边花台相撞,造成颅脑严重损伤,当场死亡。
事后,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认定:宿光属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夜间超速行驶,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宿光的意外离世让父母深受打击,宿光父母认为郑林作为摩托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将无号牌的摩托车交给酒后无证的宿光驾驶,其行为存在过错。同时,张亮等人在明知宿光驾驶摩托车的情况下仍劝酒,未有效阻止宿光醉酒后驾驶摩托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于7月7日将借车人郑林,聚餐人张亮、池丽等人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0余万元。
8月22日,该案在彭州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余壮和张亮辩称没有事前与宿光约定喝酒,并多次劝阻其不要酒后驾车;池丽辩称当晚聚餐时,是宿光从自己身上抢走钥匙自行离开,与自己无关。
法院判定死者车主均有责
法院认为,宿光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夜间超速行驶致损害发生,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郑林知道宿光酒后且无驾驶证,仍将未合法登记的摩托车借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池丽是宿光的同行人,明知宿光已属二次饮酒,却把保管的车钥匙交给宿光,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死者宿光自担70%的责任,被告郑林承担20%的责任,被告池丽承担10%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出借车辆前应查对方是否醉酒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根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在出借车辆时要对借车人是否有驾驶证、是否醉酒等情况进行详细审查,否则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可能因为未尽到该审查义务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明文规定严禁酒后驾车,所以劝酒人应积极有效劝阻饮酒人酒后驾车,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提醒广大市民适量饮酒并遵守法律,严禁酒后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