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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申某某、石某寻衅滋事一案

发布时间:2019/4/18 11:13:02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2014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与李某某(另处)在简阳市简城街道办事处政府东街的“极速空间”网吧内上网期间,李某某向网吧网管孙某购买了两瓶阿萨姆奶茶,因对网吧价格不满,便对孙某言语轻佻。正在该网吧内上网的孙某的男朋友即被害人徐某见状,出言表示不满,并与周某某发生口角。周某某先向徐某上身打了一拳,徐某也动手反击。李某某见状便上前帮忙,与周某某一起将徐某按在地上殴打,致使徐某鼻部、左眼及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徐某被殴打后,便电话联系其朋友张某及戢某某前来帮忙。周某某见状电话联系了黄某某(另处),李某某也电话联系了巫某某、郑某某(均另处)、胡某某(在逃)等人过来帮忙。巫某某、胡某某接到电话后分别叫上与之一起的被告人申某某及廖某某、被告人石某前往“极速空间”网吧。上述人员先后赶到极速空间网吧后,将徐某围住,巫某某持一把折叠刀架在徐某脖子上对其威胁、恐吓,并欲将其拉出网吧。徐某见己方人员未到,拒绝离开。周某某等人便离开网吧,到楼下与黄某某、郑某某会合后,等待对方人员。徐某在得知张某与戢某某赶到“极速空间”外便来到楼下。当张某与戢某某向周某某、李某某等人了解情况过程中,徐某与李某某因言语不顺,再次发生争吵。争吵中,黄某某上前推了徐某一下,周某某等人见状便上前围殴徐某。期间,张某见对方一人持刀刺向徐某,便上前夺刀的过程中左手手掌被划伤。周某某一伙见张某受伤,便离开了现场。

经鉴定,徐某的鼻部损伤、张某左手手掌损伤均为轻微伤。

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2月10日、2015年1月21日,公安民警在“极速空间”、简城街道办事处美食一条街“时尚网吧”内将被告人申某某、石某挡获。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事实。

另外,案发后周某某与李某某、黄某某共同赔偿了徐某的损失,徐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对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申某某、石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且有人持刀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李启德律师认为其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并赔偿了被害人徐某的损失,得到了谅解,建议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周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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